2004年以前,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其中单位和个人各缴职工工资总额的5%。
从2004年,我省行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提高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4%,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7%,单位给职工缴存的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从2005年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0%,单位给职工缴存比例为10%。
省内企业单位、中央驻青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可参照此比例执行,也可经省政府授权的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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