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企业划入部分的比例
自1998年7月《青海省企业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后,要求为被保险人建立11%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于当时本省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为5%,因此需要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1998年企业划入帐户部分6%。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逐渐减少,即1999年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6%,则企业划入部分降为5%。以后每两年个人缴费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企业划入部分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8%,企业划入部分降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