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法》规定,凡列入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凡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1994年8月1日)规定的要求。免验是对某些优质产品的一种鼓励措施,国家授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优质商品经过审查批准后,免予检验。
(1) 申请人申请免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进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可或者有认证协议的有关机构实施考核,并获得其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应经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质量体系评审机构评审,获得其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②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三年达到百分之百。
③进口商品的中国用户或者出口商品的外国用户对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没有质量异议。
(2) 凡涉及安全、卫生和下列有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①粮油食品、玩具、化妆品、电器等。
②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③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或者散装货物。
④合同要求按照商品检验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的商品。
⑤用于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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