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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多县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
来源:    时间:2018年06月20日    

治多县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收集和运输

  第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并在每月末向所在监管部门报告月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

  ()餐厨废弃物不得出售、倒运;

  ()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输。

  第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

(五)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处置

  第 餐厨废弃物应当由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处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十条 禁止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十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食用油等食品的行为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依法查处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竣工“三同时”验收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第十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 县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方案,

法律责任

  第十?县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环境卫生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餐饮单位以及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正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