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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多县2016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时间:2018年06月19日    

治多县2016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的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计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和一般(III级)三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县区域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省、州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例以上。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例以上。

(4)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5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扩散趋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三)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一次食物中人数3-5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灾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县各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地方应急指挥中心。

(二)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组成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卫生局、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电信局、畜牧局等。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发展改革委员会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具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及必需品的生产、储备,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电信局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畜牧局负责动物疾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食药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三)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就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应对其他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四)专家咨询小组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小组,专家咨询小组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机构要坚决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县疾控中心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等。

(二)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A: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B:各级人民政府。

C: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诊所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1、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州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小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1)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人民政府负责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理需要,成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人民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州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自发生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七、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一线工作专业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后勤保障

(一)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生、发改、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及民政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各种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卫生隔离防护的用品、必须生活物资等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二)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支出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