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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治多县政府网站:http://www.ytsyzw.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7/2 9:10:46    

省属各高等院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青政[200750)有关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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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 奖学金 办法 通知

                              

抄报: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9月11印发

                               

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政[2007]50),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我省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7月底前,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每年9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费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校

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

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