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机械助力车、电动三轮(四轮)车等交通工具。非机动车还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
办理程序:
(1)登记手续。所有人所需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证明,非机动车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非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等。
(2)登记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核对技术参数、检验外观、核发号牌(或在车身上打印)、行驶证、建立档案等。目前,全国没有一个总的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多依照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的标准生产,急需制定通用的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目前,非机动车不实行定期检验,也没有强制报废的规定。有关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和临时入境、注销登记等制度还有待完善。
办理机构:
非机动车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非机动车号牌(或在车身上打印)或者类似号牌。同时,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非机动车销售单位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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